【委员大咖说】系列二之黄益平
【编者话】委员大咖说系列文章素材来自委员在2021年12月24日举行的CCF“中国数字经济50人论坛”启动仪式暨首届数字经济研讨会中的发言。本系列纯属学术探讨,相关文章已得到发言委员的正式确认。
【正文】
很高兴今天能参与中国数字经济50人论坛这个活动。非常期待将来在中国数字经济50人论坛平台上能更多地向科学家和其他的一些专家,学习数字经济问题的一些知识和见解。
北大国发院作为国家重点智库,2021年在组织一个关于平台经济创新和治理的研究,趁这个机会跟大家简单分享课题组的一个观察,那就是“可竞争性悖论”。这个观察和现在讨论的反垄断有关。中国的平台企业做的非常好,全世界上基本上能排在第二位,但是最近也出现不少问题,比如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等,监管部门最近也出台了很多政策。其中一个问题是反垄断。
反垄断政策最初是从美国开始,1890年谢尔曼法主要对一些利用市场势力干预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政策干预,在1911年左右美国布兰德尔斯大法官提出企业大就有问题的观念。美国后来的反垄断政策的基本理念没有接受这一条观念,更多的是接受所谓的消费者福利标准。认为企业规模大但对消费者福利有好处,不应过于担心垄断问题。最近,注意到在美国所谓大就是问题的理念又受到很多人的推崇。哥伦比亚大学两位推崇新布兰德思主义的法学教授都被拜登政府委任主导反垄断政策。总体感觉,大就是问题可能会成为新的反垄断政策的一个思路。
但是,我们在研讨过程中觉得这可能有一个问题。因为,数字平台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规模经济。简单地来说,规模经济是规模做大了效率可以进一步提高。从这个角度来看,再来审视大就是个问题的观点,似乎与数字经济的基本规律有点背道而驰。因为,可以想像平台企业都想做大,但做大后就要被反垄断。如何把握这个度、怎么样判断平台有问题可能引起一个新的学术争论。对此,我们更加推崇可竞争性这一概念。也就是说,平台企业做大是因为规模经济,做大了是不是一定就是一个问题、是不是就利用市场势力来干预市场秩序,其实是一个问号。所谓的可竞争性主要是讲,也可能一个平台做大,也面临潜在的竞争可能性或者压力。如果存在竞争压力,平台可能就不会有太多垄断行为。国内大部分平台企业的一些业务,总体来看可竞争性比较强。
举电商这个简单例子。在电商行业阿里在2013年就占到市场的92%。在当时一般的学者可能会说阿里垄断,基本上是一家独大。但是2020年阿里的市场份额已经降到42%。也就是说,在这七八年时间里阿里的市场份额下降了50个百分点。回过头来去看,在2013年阿里并不拥有所谓的垄断地位,后来的市场份额一下就被瓜分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可以把中国和美国的平台经济做一个简单的对比。确实看到美国几家平台企业在各自领域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现象很突出,在国内平台企业在不同领域相互竞争的关系还是很活跃。这可能涉及平台企业中的第二个概念,那就是范围经济。一个平台在一个行业做起来后进行跨界竞争的现象很明显。为什么阿里失去这么多的市场份额?京东市场份额在扩大,拼多多凭空而起,也看到很多其他领域的平台(如微信和抖音)也做电商,在不同程度上占领电商市场份额。可以看到的是,范围经济或者通俗说的跨界竞争,可能是使得规模经济和充分竞争之间取得平衡的一种可能性。这是我们对国内平台相对来说比较乐观的一个原因。因为,范围经济和跨界竞争的存在,平台规模大了未必就一定能形成垄断地位。因而,本人觉得中国到目前为止在大部分领域的可竞争性比较强。
但是,这又可能是一个所谓的可竞争性悖论。很多范围经济和跨界竞争,使得在每一个领域都有很多的业务竞争,在约车、外卖、电商、社交媒体等领域都有各种的竞争者,可竞争性较强。但是,我们在研究时也发现,虽然在每个领域都有很多不同的平台在竞争,有很强的可竞争性,但是一大部分的平台有可能可以追回到少数几个大平台,比如阿里系、腾讯系和字节系等。这就形成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一方面各领域的可竞争性比较强,另一方面似乎所有平台都能归纳到少数大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看这个问题,到底是竞争还是垄断,对反垄断政策意味着什么?我们现在对此没有明确的答案,只是提出供大家参考,如果有机会也很想向技术专家、经济学家,特别是法学专家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