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大咖说】系列六之季卫东
【编者话】委员大咖说系列文章素材来自委员在2021年12月24日举行的CCF“中国数字经济50人论坛”启动仪式暨首届数字经济研讨会中的发言。本系列纯属学术探讨,相关文章已得到发言委员的正式确认。
【正文】
梅宏理事长和张国有校长的主旨演讲高屋建瓴,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各种重大问题做了比较全面而深入的梳理。这充分说明了CCF中国数字经济50人论坛进行跨界交流研讨的重要意义。本人非常荣幸应邀参加到50人论坛,在这里表示谢意。
在主题发言中几位专家也提到数字经济对法学的影响,在法律制度方面,大家往往都是从反垄断的角度来谈。毫无疑问,数字经济的反垄断很重要,最近各国也都在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进行反垄断处理。垄断与竞争,这本来就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仅仅从反垄断角度谈数字经济对法学的影响还不够,很不充分。实际上,数字经济对法学的影响可以说是颠覆性的。也就是说,近代法律体系以绝对的所有权与自由的契约为主要基石、以对物品的权利为现代法治基础。但是,数字经济的本质在于信息,信息的本质在于流动性,流动性导致不同的关系互相交叉融合。这决定了信息的权属关系很难界定清楚。所以可以看到数字经济对物权体系本身产生了非常强力的冲击。
另外,再看数字经济带来的各种各样的现实形态。张国有老师在探索数字经济究竟在哪里,我们也分别从不同角度分析所看到的数字经济。实际上,数字经济的交易对象都是服务。无论是信息通信技术这一基础设施,还是在这个基础设施之上进行的所有经济活动,都是以服务的形态最终呈现。数字经济的本质是服务。把服务而不是物品作为交易形态,可以说是数字经济对现代法治范式造成的颠覆性冲击。这个是我们应该意识到的重要变化,因为从此法律的概念和分析框架都需要重新定位、重新组合。
数字经济给社会带来三个基本特征。第一个是数字覆盖。在中国,可以说目前达到了数字全覆盖。也就是说,通过ICT把整个生活世界都做了一个数字化的复制品,使虚拟和现实交错,智能网络造成万物互联互通,人工智能系统之间又相互作用,社会环境发生极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从治理和法律的角度来看,社会的系统性风险大幅度增加了。如何防止系统性的风险是数字经济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是数据治理。目前的企业和经济都由数据驱动的,整个社会也是数据驱动的。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大数据和一定的算法对顾客进行分类,把人工智能对数据的分析结果用于精准经营。在这里,数据产生了经济价值。但是,数据在应用和交换的过程中又必然会带来隐私侵害、个人信息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等问题。保护隐私的本质是保障个人自由。因此,根据个人权利保障的要求对数据进行治理就是数字经济要面对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是算法公正。算法是一种权力,在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应用时引起算法歧视的问题,但算法黑箱又使得对权力的问责变得困难。总而言之,这三个问题都非常重要。
在社会的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从法学角度来看数字经济有两个议题很重要:一个是数据交易范围的界定和权利体系建构,另一个是作为交易媒介的数字货币系统。我们知道中国一直在做数字交易市场,包括黑市交易,现在又提出数据交易所。在过去,交易所当然只是指交易的场所。但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上海提出的数据交易所模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到类似证券交易所的设想。证券交易所有券商,有产品说明书,有上市挂牌一系列的配套制度等。证券市场解决了马克思所说的所有权社会化的问题,所有权社会化在证券交易市场是把所有权虚置来实现。上海的数据交易所很类似,也有数商体系和交易配套制度。因为信息的所有权很难界定,所以通过数据交易所的方式也许可以规避这个问题。当然,怎样有效地进行数据治理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假如要在数据交易中兼顾数据安全和经济效益,纯粹的信托法律结构不适合东方社会。有鉴于此,日本提出了作为经营机构的信息银行设想,而中国则提出数据交易所这样一个不同的市场模式。对于数字货币系统,在此就不多说了。本来,区块链是隐私的黑箱化,是保护个人自由的。但是,现在中国出现了主权区块链的非常独特的概念,由此将引起什么样的影响值得后续关注。
最后,在数字经济中讲社会治理,讲法治,最重要的是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委员会提出的敏捷治理。敏捷治理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但现在敏捷治理只停留在概念、原则的层面,甚至可以说在实践中流于临机应变,导致裁量权非常大。如果围绕这个原则进行更具体的制度设计,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法治模型也许会从中产生。